互联网的兴起
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乐趣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
却打起了买卖互联网账号的主意
这可不是什么“正经生意”
这些生意的背后
是违法犯罪的深渊!
案情回顾
近日
江西吉安网安部门
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有人涉嫌通过互联网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经过调查研判
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罗某身份
民警火速出击
于当天晚上在罗某家中将其抓获
同时现场查获10余部作案手机及硬盘
罗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并交代其在家上网时
无意中看到高价收购社交账号的广告
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
罗某通过上网大批量购买虚拟手机号
再注册某App账号售卖非法获利
期间向不特定人员
出售某App账号高达4000余个
非法获利巨大
处罚结果
目前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并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
1.犯罪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有大量账号需求,这些租来或买来的账号,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更有可能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被卖出去的不仅仅是一个账号,也可能是你的实名身份。从表面上看,你只是出租、转卖了自己的互联网账号,实际上你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网络灰产的帮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日常生活中
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
支付账号、社交账号等
与个人信息安全息息相关的账号
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
请大家共同守护信息安全
保护好个人信息
拒绝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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